近日,芜湖繁昌法院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原、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双方当事人要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关键事实不明 法院发出“到庭令”
此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就股权转让一事产生纠纷,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因双方均在外地工作,都委托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
但经过法庭调查,各方代理人对案件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也不够充分,导致法庭对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
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决定以《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方式,要求原被告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他们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谯城新闻网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发出后效果明显,二次开庭原被告本人亲自参加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对于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一些事实及细节,法庭结合询问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了明确,案件基本事实得到还原。
繁昌法院创新制发《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不仅有效化解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本人不到庭导致事实说不清的难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司法公正。
为调查补充手段 当事人应高度重视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因此,当事人到庭令是法院需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来进行调查的一种补充手段,是在证据采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南京民生网
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亲自到庭参与庭审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案件某些事实缺乏其他证据直接证明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而言,若庭审时未到庭,法院很可能对案件某些重要事实作出不利认定,其败诉风险则大大增加。当事人接受法庭询问的案件事实可能是案件裁判的核心关键,这是此后庭审,乃至上诉等都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重视。
当事人到庭令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且一些当事人认为将案件全权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后便万事大吉,不亲自参加诉讼,而律师参加诉讼时对纠纷经过不完全了解,往往无法陈述全部案件事实。此时,如果仅凭单薄的证据甚至孤证就作出裁判,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合理、法官是否尽职尽责的质疑。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外省也有尝试,近日,广州中院在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向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最终帮助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